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院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权限和职责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包含:所、院、台、馆、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中层干部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党务中层干部(党务管理部门正副处长)、行政中层干部(行政管理部门正副处长)、业务中层干部(科研及支撑部门负责人)。
(三)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聘用制,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聘用,并对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负责。
(四)中层干部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根据国家、院、本单位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研究所领导班子的相关决策,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分工,所长助理应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研究所层面的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一)根据研究所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科研及支撑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根据研究所的体量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一般可设1-3名所长助理。
(二)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用人原则,坚持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中层干部,须满足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3.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组织及协调能力。
4.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业务中层干部应具有较深的科研背景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5.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应具有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处长的,应在副处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副处长的,应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所聘用的中层干部应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
(二)对承担重要职责的关键管理岗位,拟聘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长助理一般应是副所级后备干部。
2.人事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管理或2年以上人事管理工作经历。
3.财务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4.科技处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并熟悉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承担项目情况。
5.从事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干部,必须为中共党员。
四、选拔聘用程序
(一)提名。一般可采取下列两种形式: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民主推荐。
1.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1)研究所制订招聘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提交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党务、行政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职代会代表及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业务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职代会代表及科研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人数要求同上)。
召开岗位竞聘会议,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后,确定提名人选。
2.民主推荐。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拟提名人选,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中层干部的提名人选。
(二)考察。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考察材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分院党组向人事教育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三)确定拟聘人员。行政、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须征求党委、纪委意见,由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须征求所务会意见,由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正式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拟聘人员,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五)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聘用为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根据分院党组反馈的研究所后备干部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所长助理建议人选,报分院党组审批同意,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履行聘用手续。
五、干部管理
(一)中层干部聘期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研究所和中层干部应全面履行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任满1个聘期。注意保持中层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聘用期间,对确因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的中层干部,经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聘用合同期满,应根据岗位要求续聘或重新进行选聘。
(二)中层干部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研究所应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标准合理、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管理业绩、职工满意度等。
(三)在同一岗位任满10年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基建部门任职的中层干部,任满10年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各分院应为本地区研究所之间中层干部的交流提供必要的协调。
(四)研究所应注重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提高其学习能力、政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中层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所长助理5年内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考虑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合理确定中层干部的薪酬水平。中层干部的岗位津贴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和压力等合理确定。绩效奖励与研究所总体效益、部门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
(六)因年龄、聘期满等原因进行岗位调整而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保留岗位职级。对其他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合理安排好工作岗位。
六、其他
(一)研究所应及时将新聘用的中层正职干部情况报院相关部门和分院备案。其中,所长助理经分院报人事教育局备案;人事(教育)处处长报人事教育局备案;财务处处长报计划财务局备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监察审计局备案。
(二)研究所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的实施办法,并建立干部选拔聘用纪实制度。各分院应加强对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重点做好对按任职条件选任中层干部的监督。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严格按中层干部任职条件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其岗位职级须按院有关岗位聘用的规定执行,不得就高对应职级。
(三)院机关、分院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及其它院直属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通过选举产生的其他中层干部按照相关选举办法进行管理。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负责人按照其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办法)进行聘用与管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