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保证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来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阅读:2228 次 日期:2012-01-24 2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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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贷款内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在贷款构成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信用社防范贷款的一种最主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仍有少部分信用社在办理担保贷款有关手续时,贷款担保知识欠缺,存在违规担保,无效担保,使信用社贷款担保流于形式,存在潜在信贷风险,极易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损失。 

一、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政府机关及部门、学校、医院等行政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

(二)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三)借款人互相保证和连环保证,由于贷款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最后造成谁也不保,使担保流于形式。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信用社未约定保证期间,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贷款,信用社在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丧失了保证时效,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形成风险。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信贷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增长业务水平,使每一个信贷员有能力发现工作中的失误,能控制和化解操作风险,防患于未然,把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二)健章建制,用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强的信贷制度管理人、约束人;规范担保贷款审批的操作程序,实行贷审分离制度,贷后检查制度,抵押物的专门保管制度;明确担保贷款在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控制风险。

(三)加强贷款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杜绝无效担保现象发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应视同贷款人一样审查,确保保证人有能力代为清偿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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