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区工作协管员(以下简称社区工作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工作协管员招录、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协管员在农村社区治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崂办字〔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协管员是指由各街道依据《关于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本办法要求录用的,并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在农村社区服务站开展社区治理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农村社区服务站设置不少于1个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根据社区规模(户数多少),配备2至5名社区工作协管员,实行坐班制。农村社区服务站设站长一名,由街道从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中选聘。农村社区“两委”成员可以兼任农村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积极执行党组织的决策、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发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活动。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矛盾调解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文化服务、劳动保障、安全巡查、社区服务等工作。
(六)掌握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机制、流程及相关政策,摸清与自身岗位职责相关的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
第五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的岗位职责由各街道综合考虑社区服务站工作实际和区职能部门的业务要求予以明确。
社区工作协管员职责:
(一)负责社区居民的咨询、代办和转告等事项,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办理、监督。
(二)认真负责做好代理事项办理,按规定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负责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工作。遇有重要事项时,及时向服务站站长汇报。
(四)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服务优质高效。
(五)及时、全面了解社区内的人口、房屋、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相关数据。
(六)积极负责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街道要按照“一岗多责、专兼结合”的原则,确定社区工作协管员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既不能笼统模糊,又不能“单打一”。岗位职责的内容,既要有从事具体业务的要求,也要结合网格化管理,承担共性的职责任务。
第二章 招录与管理
第七条 街道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协管员具体配备人数。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招录”的原则,社区工作协管员由街道统一招录,街道和社区共同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管理使用。各街道成立社区工作协管员招录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社区工作协管员的招录工作。
第九条 招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拟定招录计划或方案,于组织招录前十日内向区有关部门备案。按照笔试、面试、考察等步骤和程序组织招录,招录过程向社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定录用人员后十日内向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和常用办公软件的使用;
(五)崂山区本社区常住户口且在本社区长期实际居住。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录为社区工作协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的;
(二)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人员;
(三)近三年内受到留党察看、撤职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被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岗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六)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在本社区招录,在本社区服务站使用,接受社区服务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负责社区工作协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社区工作协管员工作台帐,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由街道和区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民主集中的原则。平时考核主要考核社区协管员完成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定期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翌年1月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与绩效补贴挂钩,计发办法由各街道制定。月绩效考核补贴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作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确定在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年度绩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年度绩效考核补贴平均值的1.2倍。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各街道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社区正常工作秩序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2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
6.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在群众观念淡薄,违反群众纪律,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11.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12.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3.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1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不合格票数超过30%的;
16.其他管理规定中,明确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的可继续留用。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群众满意度不高、出现有效投诉举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进行谈话限期改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在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给予不合格评定的,不再留用。
第十七条 在日常考核中出现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经调换岗位后仍不适宜或不能胜任的,由街道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九条 要规范对社区工作协管员的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将社区党建、社区自治、社区稳定、社区安全和为民服务等重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街道作为考核主体,要制定对农村社区服务站、社区“两委”和社区工作协管员的考核办法,社区 “两委”和服务站要制定对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对社区工作协管员的考核要从能力素质、工作职责、遵章守纪、工作态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根据“一岗多责”的要求,街道和区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社区协管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细则。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0%。年度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街道对社区的考核结果,社区“两委”和服务站对社区专职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报酬发放、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健全社区工作协管员教育培训机制。区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培训或辅导,街道负责抓好日常培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事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为主,个别辅导为辅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集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个别辅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区、街道对社区工作协管员每年培训和辅导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天(或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应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应纳入考评范围。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作为农村社区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协管员补贴由基本补贴和绩效考核补贴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九条 支持鼓励社区工作协管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可参照《崂山区社区专职类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各街道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崂山区委组织部和崂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