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通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阅读:850 次 日期:2016-07-06 14: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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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新生工作拟于8月中旬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普通中专

普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中专,须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并达到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市(区)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并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依照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在当地下达的招生计划,负责实施录取。

往届初中毕业生以及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普通中专,须具有陕西省户籍或陕西省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往届初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年龄原则上不小于15周岁;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年龄原则上不小于18周岁。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生源,自主招生,并到考生户籍所在市(区)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五年制高职

五年制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和三二连读五年制高职),只招收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须参加当年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并达到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市(区)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并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依照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在当地下达的招生计划,负责实施录取。

二、录取办法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新生工作由陕西省招办统一组织,各市(区)招办具体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办成立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各项录取工作。

(二)各市(区)录取新生名单信息务必全面准确,录取新生名单格式见附件1(请使用宽行打印纸)。对不能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录取名单,或录取名单中信息不全者,省招办将不予备案。

(三)凡在陕招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须到生源户籍所在市(区)招办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在省招办备案。录取通知书只加盖招生院(校)印章,并明确标注学历层次及学制年限,不再加盖省、市两级招办“普通中专录取新生专用章”。

(四)艺术、体育类单独招生录取,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陕西省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专学校艺术体育类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函〔2009〕6号)要求执行。录取手续由学校所在市(区)招办负责办理,请各有关招生学校在8月15日以前,按照中考报名信息标准,向学校所在市(区)招办报送合格考生数据库(库结构见附件2)。

(五)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三二连读院校)的招生,由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组织进行,同时在录取名单上共同签字确认。新生录取通知书须加盖职业技术学院印章。

(六)委托在陕相关学校代为录取的外省学校,须提前将委托函报送省招办中等教育考试处,同时将委托文件寄往代招学校。代招学校录取人员须持委托学校函件和本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场所报到。

(七)按陕价费调发〔2000〕44号文件规定,在我省招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每录取1名学生,由招生学校向市(区)招办缴纳招生费60元。

三、录取时间及地点

8月18日报到,8月19日至24日录取。地点设在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接待站。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区)招办及招生院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及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招生工作人员,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管理。各市(区)招办要加强信息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对注册入学的考生严把招生资格审查关,认真审查其中学毕业证书和户籍证明,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同时,严格执行生源属地管理原则,严禁超范围为其他地区考生办理录取备案手续,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平稳顺利进行。

(三)完善服务程序。各市(区)招办要为招生院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合理安排补录时间。各市(区)补录时间确定后,要报省招办备案。省招办集中录取结束后备案时间为10月24日至28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严格人员选聘。各招生院校应选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录取工作。报到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到会务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准确报送数据。各市(区)在录取报到时,要向省招办报送本市(区)中考考生报考信息库(一式两份,库结构见附件2)及拟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集中录取结束后,于8月24日前报送录取数据库(一式两份,库结构见附件3)。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于10月28日前再次报送最终录取数据库。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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