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初、中、高级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初审,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要作出具体要求和安排,并在10月1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和报送,未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市职称管理部门对全市高级、中级和市直初级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二)10月份起为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任务。
(三)鉴于全省各高级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定为8月15至9月15日,我市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组织、初审工作,各单位务必于9月5日前上报我局专技科。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评审标准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其他专业评审条件仍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凡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达到中专学历的一律不予评审。
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属未取得前职称,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符合可直评的申报人员,其年度考核、工作量、业绩成果及相关要求,必须体现申报条件要求,如填报缺漏或用模糊字(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概以不确实论处,不予评审。中小学教师按改革后新的标准执行。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我市对各专业初、中级资格评审不作要求,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聘任职务时另行要求。申报高级评审的,按各个高级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三)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57号文)的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公需科目:《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和《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时间为18学时;专业科目:以2016年省人社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学习时间不少于42学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事前报市人社局培训科备案,培训时间可累计为继续教育的学时;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今年申报职称评审的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今年度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评审。
(六)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4、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5、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第十条规定,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入库委员数已达标但偏少的库有必要作适当扩充,以便有较多选择余地。各县(市、区)推荐各评委库成员入库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各评委会务必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6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今年不再参与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留任的,须向同级政府人社部门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评委。除主任委员外,公务员原则上不担任评委或专业组成员。凡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其评审结果视为无效。
各级评委会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
四、评审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今年仍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1、每个申报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初级一式九份,中级一式十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评审前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表》一份。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和评审系列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录入的磁盘一个。
(5)学历证、资格证、聘书证、继续教育证各一份。其中:继续教育证书应附原件,其他使用复印件时应由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验证。
(6)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原件)。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高级2500字以上,中级2000字以上,初级1500字以上。
(8)对照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提交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等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等,提供复印件的应经职改部门验证。
(9)著作、论文必须按照所申报专业资格条件规定的数量,提交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10)今年以来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11)2013年、2014年、2015年继续教育72学时合格证明。
(12)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13)《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三)受理申报要求
1、今年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仍按去年的申报评审表填报(教育系列职称评审表另文印发)。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的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
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2、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或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3、严格认真地审核申报材料,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发现假学历、假证件、假论文、假成果(业绩)的,经查实,上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5、经初审,凡不符合评审资格条件或“硬件”明显不够的档案材料,一律由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密封后交市职称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待评审工作结束后再返回作退档处理。
6、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应试合格后方能申报评审。
7、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级评委会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准确,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告知,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和要求。防止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要有敬业精神,要本着对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认真严肃地对待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评委资格,并通报单位。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收到群众举报的,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
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应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地、各单位职称工作人员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之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热忱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对违反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评审收费
我市职称评审收费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即:高级580元,中级450元,初级280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认真地按本通知精神,全面部署和落实今年的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再另行通知。本通知解释权属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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