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665 次 日期:2016-07-08 13: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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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肇庆新区党政综合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1、全省各高评委会和我市委托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以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并提前10天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2、我市受理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今年采取分时间段受理申报材料方式,时间安排详见附表。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按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址:肇庆市信安路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3室,电话:2271230,传真:2250855。

3、市直和各县(市、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市直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我市的部署开展,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粤人社发〔2016〕86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所报专业的省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下发文件要求为准。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5.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自今年起,我市的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进行网上申报。除省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三、材料要求

1、申报人可在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gdzq.hrss.gov.cn/)下载申报表格(高校、中小学系列评审表除外),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填写错误后果自负,业绩成果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除A3大表叠放之外,其余表格分别单独装订,照片页需独立开来。所有材料统一用完好的纸质档案袋装好,并在档案袋底部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所属地区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信息。

四、审核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时间等)填写不完整的责任自负。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申报专业是否对口要严格把关,并对申报人作一个真实全面的考核评价,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凡单位意见栏或主管部门意见栏空白的申报材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各初级评委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送资格核准的相关材料,以便及时核准发证。

五、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份材料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份材料为280元。对申报评审人员收取的评审费,不论评委会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六、纪律要求

为加强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重申纪律如下: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和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组、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认真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干预评委发表独立意见,评委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在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8日

相关附件详情请参考:http://www.gdzq.hrss.gov.cn/html/7084zEiYL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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