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南京人事考试网 阅读:1851 次 日期:2012-02-07 1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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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公安工作,优化队伍结构,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63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职位

招考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纹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癍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肢体功能障碍。

除报考南京市公安局市局02和03职位(财务财会类)、09职位(法医学)以及报考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01和02职位(法医学)视力为矫正视力5.0以外,其他职位视力均要求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另外,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也不得报考。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调配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3、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4、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5、其他报考本市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限本市生源(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

6、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市局04职位(临床医学)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是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2年2月7日09:00-2月13日16:00。

3、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2月7日09:00-2月14日16:00,报考人员在报名24小时后可通过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4、缴费确认时间:2012年2月7日09:00-2月15日16:00,通过初审即进行缴费确认,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jpg格式,35×45毫米,大小为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2)、根据招考职位进行报名,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本次招考笔试的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于2月17日9:00-16:00,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

(4)、缴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须于2月15日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报名方为有效,未按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12年3月12日-13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三楼),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退还报名费。

(5)、网上打印准考证。通过网上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均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址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6日-10日。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80083151200。

(二)笔试

1、报考者须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A类笔试。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三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大纲可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阅。

2、笔试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

下午2:00-4:30《申论》

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资格复审

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的A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

1、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届时在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2、资格复审材料:

1、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定向、委培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定向、委培单位及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须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

2、其他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本市户籍资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政审前必须提供);留学归国人员还要出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按有关安置、调配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报考市局04职位(临床医学)的考生须提供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并带近期二寸正面证件照1张(与网络报名传输的照片一致)。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参加体检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人选。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四)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本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外,其它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指定医院的同一时间、同一标本、同一标准为结论。

(五)体能测评

体检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六)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的程序、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七)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人选。

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

四、公示录用

考核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与市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期5年。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2012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纠风办:(025)57711727

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84420111

本简章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公务员局)

(025)83610769(政策咨询)

(025)83151800 83151200(考务咨询)

南京市公安(025)8446278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务员局

南京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南京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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