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2.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体检标准;
3.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附件,其中:附件2中要求资格证的岗位,可将资格证的取得时间放宽到报考时所提供毕业证发证时间的第3年,逾期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4.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 自愿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同时须在首次聘用岗位服务满3年方可申请调动;
6. 仅限贫困大学生报考的岗位,应为2014年及以后毕业,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截止2016年7月24日仍属于零就业家庭或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7. 本简章中限定的户籍指的是招聘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包含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前的户口所在地)。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读的非2016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24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