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作经历;
3.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任副科职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7.身体健康;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时间等的计算均截至2016年7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