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思想品德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心条件;
4.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工作期间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报考人员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6.报考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6年7月1日)。通过公招录用乡镇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具有5年以上乡镇公务员工作经历;通过定向考录的乡镇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具有8年以上乡镇公务员工作经历;通过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录用的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达到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按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时间计算截止2016年7月1日);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