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12年公开招聘警务文职人员简章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阅读:1446 次 日期:2012-02-21 1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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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平安长寿建设,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警务文职人员,从事辅助公安机关民警进行管理服务的非执法岗位工作。

一、招聘原则及方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指标

拟招聘警务文职人员10名(其中男性7人,女性3人),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30周岁 (1982年03月1日至1994年03月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

4、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男性身高165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及以上。

5、重庆市常住户口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非重庆市常住户口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备履行职责的工

作能力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招聘范围: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三)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警务文职人员,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日09:00—17:00;

2、报名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10楼1004号;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经资格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写《重庆市长寿区警务文职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4.领取准考证:参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2012年 3月5日09:00—17:00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10楼1004号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专业科目为计算机应用。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面试比例为1:1.5,按招聘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笔试与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执行。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体检合格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参照《关于做好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执行。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政审合格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在区局公安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接到不适合招聘要求的反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期满,区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局警务文员管理部门备案。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合格者,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福利待遇由劳动聘用合同具体约定,有关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招聘警务文职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建设平安长寿的需要。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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