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招录。由公司与招录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性质用工),并聘用管理。不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录用资格。
(一)工作岗位:聘用后由公司和街道等用人单位共同管理,调配使用。街道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考核,主要从事街道会计工作。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分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二)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
(三)工资待遇:工资由岗位报酬、综合补贴、绩效报酬三部分构成,试用期期间月工资标准为3500 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月应发工资不低于5600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享受用工单位任何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