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从事选调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选调单位、名额、学历、年龄及其他条件等。(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此次选调报名对象: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正在接受审查;
3.正在处分期内;
4.凡年度考核等次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考,须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且须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乡镇工作(含试用期)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