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及非公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市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省各高、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委托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二)评审时间
1.全市中、初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15日前完成。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3.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安排按照省人社厅和有关高评委会的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和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委托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受理材料的评委会要求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2.今年我市继续实行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相结合的送审方式。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及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韶关市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从“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e12345.gov.cn进入)完成填报、审核及送审环节。对未完成网上申报流程的纸质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核及提交评审。网上申报具体要求请浏览该系统的“网上申报须知”。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还需按省人社厅的要求,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进行申报(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请申报人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3.驻韶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4.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再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5.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7.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8.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9.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10.各县(市、区)人社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重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四、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一)向我市中评委会提交中、初级资格的,经初审通过后,到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刷银联卡缴费,收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
(二)委托省或外市中评委会评审中、初级资格的,向所委托的中评委会缴费。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向省高评委会缴费。
(四)在各县(市、区)初评委会评审初级资格的,按当地人社部门的要求缴费。
五、审核及公示要求
(一)单位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申报材料的时效性。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及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相符。
2.审核程序。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有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且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公示要求
1.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结果后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用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2.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同时,以文稿形式(含电子版)报送市人社局在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库调整和管理
中评委会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根据初评委会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并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
(二)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工作。
(三)省高、中级评委会组建及调整情况
1.组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2.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七、评审结果报送及发证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6〕44号文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在评审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后尽快发证。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