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园区)两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遴选的,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在乡镇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通过定向考录的乡镇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在乡镇满8年最低服务期限;通过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录用的公务员参加遴选的,应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至2016年7月31日)。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熟悉经济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3. 参加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遴选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7月3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工作期间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报考人员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试用期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