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医药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现就2016年度我省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6年8月15日-9月15日为我局受理省直和市各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楼13楼1308房。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
2016年度全省医药职称评审申报严格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详见附件1)。继续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6号)执行。
(一)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外语条件。申报人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相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6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三)计算机条件。2016年申报评审我省医药专业职称,不需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证明文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6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对应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具体填写及要求详见附件2。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须知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今年起,全省职称评审启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医药专业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申报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网上申报内容必须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具体审核和报送须知详见附件3。
(二)为规范材料报送和整理,请申报人员整理评审材料时一律用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不使用硬纸壳、塑料壳档案盒)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档案袋底部用白色纸条打印申报人申报专业和职称(如药学主任药师、中药学主任药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姓名,并粘贴牢固;如材料较多,则按顺序在姓名后用数字标识,如共有3袋,要标注3-①、3-②、3-③。
五、其他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须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要求将符合评审条件的材料统一上报。
(二)今年申报医药专业正高级职称资格继续实施面试答辩。答辩内容为自我陈述、专家提问专业问题(主要是工作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两部分,时间一般控制在每人15-20分钟,答辩时间另行提前通知。答辩人可准备自我简述PPT,收到答辩具体通知后可将PPT提前发到电子邮箱:gdfdarsc@126.com。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请各申报人员填报《2016年度医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登记花名册》(详见附件4),《2016年度医疗器械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登记花名册》(详见附件5),表格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gdfdarsc@126.com。为便于联系沟通及退回资料,请各申报人员务必填写联系手机。
(四)各申报人员在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时认真对应专业分类表填写申报专业,确认无误方可上报(专业分类表见附件2)。
(五)今年我省医药专业药学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将继续实行以考代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3楼1308房。
联系人:伍廷柱、朱宏涛、郭郁葭
电话:(020)37886989、37886913、37886025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相关附件详情请参考:http://www.jmzjzc.com/news.asp?id=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