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志愿从事特巡警工作;
(二)男性,户籍不限,年龄18周岁至26周岁(1998年7月31日-1990年8月1日);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武警、消防及从事特战、陆战、侦察、警卫等兵种中具有特种作战技能的复退军人;全国统招院校中具有武术、散打、摔跤、柔道、搏击等专业技能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公安类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不超过90千克;
(五)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1.在省级以上武术类比赛中获得单项成绩前三名或综合成绩前十名的人员;
2.在军级以上特战技能比武中获得单项成绩前三名或综合成绩前十名的人员;
3.在师级以上教导机构从事应急处突、防暴维稳教学任务的骨干或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
4.武警、消防及具有特种作战技能的复退军人,取得A1级驾驶证的人员;
5.具有适应特巡警工作特殊技能的其他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应聘:
1.受过党纪、政纪、军纪处分,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4.直系血亲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