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所报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具体职位要求的学历、年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历等条件。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考人员的所学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并在禁考期内的;
5.被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报名;
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聘用后与招聘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