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成都人事考试网 阅读:1041 次 日期:2012-03-01 1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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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市级有关部门,外地各驻蓉单位人事处(科):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和科目

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3月1日至4月1日。

缴费时间:2012年3月1日至4月3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

考试时间:2012年6月16日、17日。

6月16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17日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14:00-16: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程序

2012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一)报考者登录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后,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按要求重新上传。

(二)通过相片质量审查合格的考生,如实、准确填写《2012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12年新参考人员请核对档案号,档案号如填写有误,将无法滚动管理往年的考试成绩,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档案号可在成绩查询栏目中查询。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报考人员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持《报名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2楼,咨询电话:028-86150916)办理考试报名资格复审及缴费手续。

往年已报考人员在网上自行填写报名表后直接网上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手续。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川价费〔2003〕2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科缴纳考试费62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凭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填涂答题卡时必须使用2B铅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由考场统一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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