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建筑工程实务》7
来源: 阅读:774 次 日期:2016-08-05 1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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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20分)

31 背景:

由某企业承建的某多功能现代化商务综合大厦,地上46层,地下3层,基础形式为桩基础,主体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主体结构采用泵送混凝土等新技术。建筑物周边都十分接近规划红线,周边建筑及地下管线对因工程基坑开挖引起的地层变形移动十分敏感,且基坑北面临近地铁。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该工程地下室基坑开挖深度较大,为确保基坑开挖安全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全总监签字确认后实施。考虑到现场的复杂性,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了基坑监测。

事件二:根据施工情况,将混凝土墙体施工缝设置在地下室底板与墙体交接处。

事件三:在进行基础工程桩基验收时,发现部分桩有颈缩现象,个别桩身发生断裂,施工单位及时作了处理,经重新验收全部合格。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二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该施工缝应如何处理。

3.事件三桩基础经处理后重新验收,给予验收合格的处理是否妥?当发现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及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问题1

参考答案:

不妥之处:

(1)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总监签字确认后实施不妥。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进行基坑监测的做法不妥。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检测。

考点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基坑监测的相关规定。

本大厦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所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基坑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检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3)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数据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基坑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或基坑坡顶上。

(5)基坑内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

(6)水位观测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

(7)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8)基坑围护墙(边坡)项部、基坑周边管线及邻近建筑的水平位移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下表确定。

(9)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下表确定。

(10)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omm。

(11)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的施工。

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6)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1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2.问题2

参考答案:

不妥之处:

墙体水平施工缝留设位置不妥。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考点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防水混凝土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及处理方法。

(1)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墙体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

2)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2)施工缝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缝防水构造。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如下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3)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与接缝表面密贴i选用的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具有缓胀性能,7d的净膨胀率不宜大于最终膨胀率的60%,最终膨胀率宜大于220%。

(3)地下连续墙的施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墙施工、钢筋笼制作、泥浆制作、成槽放样、成槽、下锁口管、钢筋笼吊放和下钢筋笼、下插混凝土导管浇筑混凝土、拔锁口管。

3.问题3

参考答案:

妥当。

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及质量不符合要求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及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方

法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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