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历、年龄、户籍条件。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
4.须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要求的学科一致。
5.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所报考岗位的身体条件。
6.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占城镇招聘合同制小学教师岗位简介表》)。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的;近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其他按规定不宜从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