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适岗性评价根据应聘教师的职称学历、年度考核等次和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等项目进行评价,每项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最后根据各项权重计算总分。具体量分办法如下:
一、职称学历
满足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选报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教龄满3年及以上(2013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获得基本分70分。
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加30分,参加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加10分。
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的加30分,具有中小学一级职称的加20分,具有中小学二级职称的加10分。
说明:
原小学一级职称等同于中小学二级,原小学高级职称等同于中小学一级,原小高高职称等同于中小学高级。
100分封顶。
二、年度考核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获得基本分70分。
近三年每评为一次优秀加10分。
100分封顶。
三、教育工作
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获奖或者获得先进工作者,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的:国家级60分,省级50分,市级40分,县(区)级30分;获得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国家级50分,省级40分,市级30分,县(区)级20分(获省市县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按此标准执行)。其他部门表彰(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按教育主管部门奖项折半计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此项可以累计加分。
100分封顶。
四、教学工作
1.市学科带头人(含市学科领军人物)、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县(区)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2.省、市、县(区)级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命题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会议交流、学术交流材料及相关证书不计分。
3.在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评比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0分、50分、4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县教学质量奖或教学先锋加30分。
4.优秀指导教师奖,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县(区)级加4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说明:
1.学术称号按最高项计分;
2.班主任基本功竞赛等同于教学基本功竞赛;
3.获得教案、课件等单项奖的降低一个档次计分;
4.优秀指导教师奖同年度按最高项计分,不同年度累计加分;各种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获奖降低一个级别计分;
5.100分封顶。
五、教科研工作
1.个人出版专著加60分,与别人合著的,本人至少承担一半以上任务加30分,编著、编者不加分。
2.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加25分,发表在一般省级刊物加15分,发表在市级刊物加10分。
3.获奖论文: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2分;省级一等奖加16分,二等奖加12,三等奖加8分;市级一等奖加12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4分;县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4.本人主持的课题并结题的:国家、省、市、县级的分别加40、30、20分、10分,市级及以上获教育科研成果奖的另加20分,县级获教育科研成果奖的另加10分。有立项证书,没有结题的减半计分,各种课题子课题减半计分。
说明:
1.“获奖论文”原则上指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并组织评奖的;
2.同一论文发表又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论文只限第一作者;
3.发表论文、专著可累计加分,同一篇论文获奖的按最高项计分;
4.同一课题按最高级别计分,不同课题可以累计加分;
5.论文以5篇最高等级计分;
6.100分封顶。
六、总分计算办法:
适岗评价总分=职称学历得分*10%+年度考核得分*10%+教育工作得分*20%+教学工作得分*40%+教科研得分*20%
七、特别说明:
1.乡镇一级和学校表彰未计分;
2.双语阅读活动中“书香个人”和“书香家庭” 均未计分;
3.优秀阅卷个人未计分
4.非美术老师书画作品获奖不计分
5.体育优秀教练员按指导奖计分,优秀裁判员按公开课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