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3〕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3〕255号)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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