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滨人社字〔2016〕1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范围,完善评审体制
1、根据评审权限调整组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调整情况见《2016年度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附件1)。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评审工作实际,调整组建2016年度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区、本部门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调整组建意见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备案后再开展评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我省撤销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已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2、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需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3、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二、严格标准条件,科学评审评价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
6、认真执行《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7、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和《关于印发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滨专字〔2005〕58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中、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8、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今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须报送经政府人社部门验审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9、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我省贯彻国办发〔2015〕87号文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明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公平公正
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排出推荐名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已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通过评审的,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岗位要求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2、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13、实行预申报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
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之前,应会同其主管部门和呈报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研究拟定申报推荐计划,并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定本年度推荐数额。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额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与事业单位岗位、待遇挂钩。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要求,在核准的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推荐,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5、实行个人诚信和单位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在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16、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材料,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各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查合格后,申报高级的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申报中级的材料,转送市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17、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实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和单位请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网络版),登陆地址为:http://sdzc.sdeic.gov.cn。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按《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见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指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栏)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
18、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中评委办事机构应研究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9、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中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须同时报送《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推荐人员情况表》,召开评审会议时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委库中遴选产生评委人选。
20、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分级分类评审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1、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2、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严格评审纪律,精心组织实施
2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检查。
24、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呈报、评审、异议期公示等环节,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25、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6、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7、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7-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具体安排按《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2)的规定时限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28、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职技校教师及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29、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系列(专业)中评委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要加强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1、2016年度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预申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