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其中,申报工程、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会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有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均可申报,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各类证书自愿提交;申报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执行省相关高评委要求。
5、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今年申报评审的,除省另有规定,可暂不提交继续教育培训材料。
6、进一步规范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我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改系列聘任、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调入认定等实行网络化申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人员需登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职称评聘”栏目中“软件下载”中下载相应的程序进行填报。
7、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一览表》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填写《烟台市职称推荐单位公示情况报告表》,无异议的推荐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档案,将本单位、本系统职称推荐、公示、申报等全部书面及影像材料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8、我市不再组织评审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职称,由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轻工集团企业联社)
9、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由我市组建烟台市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烟台市会计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省里规定,在工程系列中增设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
10、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1、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凡由外地(指烟台市以外)调入和军队转业分配到我市且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市内跨县市区、市直跨部门调动且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仍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需要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核发当地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根据省里要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执行。县级党校教师系列靠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13、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14、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15、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我省贯彻国办发〔2015〕87号文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16、业务测试问题。继续在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评审中开展业务测试工作,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试题由卫生部统一命制;在工程系列副高级评审中对破格申报人员开展业务测试工作,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17、兼职审批问题。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推荐申报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已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干部人事的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再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时需提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须强调:基层推荐时,一定要注意兼职审批问题,不管兼职职务高低,只要不是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要实行兼职审批)。
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中兼职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申请兼职理由”栏中,明确填写“每学期担任列入《教学大纲》的何种课程,教学(课堂教学或生产实习课)工作量为多少,是否达到本学校(单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