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分政策
报考者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享受加分,加分同类不叠加,以获得最高级别计算,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2013年7月以来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党员、拔尖人才,分别按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5分、省级表彰的每项加4分、市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县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2013年7月以来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党员、拔尖人才,分别按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4分、省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市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县级表彰的每项加1分;曾获省级骨干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的加3分。
加分须在报名时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