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社局2016年全市农业系列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06 次 日期:2016-08-15 1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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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评审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2、评审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评审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农业工程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农业工程新产品、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鉴定、推广。

(3)、参加起草1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参加起草1部地方法规。

(4)、参与制定2项以上部门或地区范围内的生产、实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2、评审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农业工程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农业工程新产品、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鉴定、推广。

(3)、最为主要完成人,起草1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起草1部地方法规。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制定农业工程产品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国家级2项以上或省(部)级3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制定4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实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四、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1、评审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2)获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一、二等奖(前十五名)、三等奖(前十名)。

(3)获省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前十五名)、二等奖(前十名)、三等奖(前五名)。

(4)在主持科教兴农、技术开发、推广等方面中,解决了较大技术疑难问题,在体系建设、技术引进、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5)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2、评审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八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前六名)。

(3)获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一等奖(前十名)

(4)获农业部农业牧渔业丰收计划二等奖(前八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前八名)。

(5)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三等奖(前四名),或省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前四名)

(6)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技术人才称号或奖励。

(7)在主持科教兴农、技术开发、推广等方面中,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体系建设、技术引进、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8)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五、论文、著作条件

1、、审评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例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

(3)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建议)2篇以上。

(4)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替代论文和著作;

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打破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免除职称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重点对其履岗尽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专利成果以及对市场贡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审评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例之一

(1)、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期刊1篇)以上。

(3)、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及撰写、发表或被有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论证)报告(建议)3篇以上。

(5)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替代论文和著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打破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免除职称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重点对其履岗尽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专利成果以及对市场贡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破格条件

1、审评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应符合取得资格年限并满足受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同时,任现职期间,在具备以上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2)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视同业绩成果,破格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3) 对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5)年的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职称

(4)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2、审评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应符合取得资格年限并满足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同时,任现职期间,在具备以上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前十名)。

(2)获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三名)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取得显著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4)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视同业绩成果,破格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5)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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