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社局2016年全市农业系列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55 次 日期:2016-08-15 13: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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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了解国内外最新畜牧(兽医)专业科技动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独立解决一般专业技术问题。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较强的科技攻关能力,掌握和了解国内外最新畜牧(兽医)专业科技动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结合工作实践,能够提出畜牧(兽医)技术研究和推广课题,掌握科研推广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1、评审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取得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

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替代论文和著作。

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打破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免除职称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重点对其履岗尽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专利成果以及对市场贡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在取得技术研究推广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参与完成1项以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工作。

③、参与制定1项以上一阶段省级标准、省级行业标准或规程,并得以实施。

④、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或规程,并得到实施【本条件只限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2、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取得学术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业著作1部。

②、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专业文章3篇以上。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

③、能够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独立撰写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撰写报告1篇以上。

④、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替代。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替代论文和著作;

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打破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免除职称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重点对其履岗尽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专利成果以及对市场贡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在取得技术研究推广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3项以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工作。

③、参与起草制定1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法规,并得以实施。

④、参与起草制定2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或规程,并得以实施。[本条件只限县(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五、破格条件

1、审评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应符合取得资格年限并满足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同时,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完成人。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完成人。

(3)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发明人。

(4)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5)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视同业绩成果,破格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6) 对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5)年的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职称

2、审评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应符合取得资格年限并满足受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同时,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项目的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完成人(前10名)。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项目的完成人。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科学技术推广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5)除上述奖项外的其他省(部)级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二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6)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视同业绩成果,破格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7)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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