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民用建筑的构造
来源: 阅读:775 次 日期:2016-08-17 1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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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新】

1) 荷载因素的影响

2) 环境因素的影响

3) 技术因素的影响

4) 减租标准的影响

2.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新】

坚固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3.民用建筑的主要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9)栏杆高度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要求: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0)梯段净宽

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少于两股人流;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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