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2.具有丰富临床一线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1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4.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优秀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同意,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1)在聘正高职称2年以上;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聘副高2年以上;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