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可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收取一定的现金:
(1)单位或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
(2)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起点为100元)的小额收入等。
除上述项目可直接收入现金外,其余收款业务原则上都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