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现将我市推荐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量化赋分办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量化赋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学历赋分
学历档次 分数学历与专业关系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学 本士 科 | 大专 | 中专 | |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 | 正规院校 | 40 | 30 | 20 | 12 | 5 |
后学历 | 33 | 23 | 15 | 10 | 3 | |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近 | 正规院校 | 35 | 25 | 15 | 10 | 3 |
后学历 | 27 | 18 | 10 | 7 | 1 |
学历以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按最高学历赋分。
(二)年限赋分。包括专业工作年限、聘现职年限和考核三项分值,合计不超过30分。
专业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且考核称职的计1分,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聘现职年限:指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每满1年且考核称职的计1分,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
聘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三)任现职以来获奖成果、论文、奖励赋分
1.获奖成果、论文赋分
位次分数类别及等次 | 1 | 2 | 3 | ||
获 奖成 果 | 省部级 | 一等 | 10 | 8 | 6 |
二等 | 8 | 6 | 3 | ||
三等 | 3 | 2 | 1 | ||
副省级 | 一等 | 8 | 6 | 3 | |
二等 | 3 | 2 | 1 | ||
三等 | 2 | 1 | 0.5 | ||
论文 | 国家级 | 2 | 1 | 0.5 | |
省部级 | 1 | 0.5 | |||
副省级 | 0.5 |
(1)各级获奖成果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申报职称时可不受综合得分最低分限制。
(3)论文(一般不少于2000汉字)须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如重复发表,只按其发表在高一级刊物计分。
(4)刊物级别的确定,由市人事局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各专业标准界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论文赋分要由专家从严审核。
(5)论文赋分时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可按10分计分,国家、省部级论文最多只能按5篇计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奖励赋分
级别分数奖励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市直及县(市)区级 |
专业工作奖励 | 5 | 3 | 1 |
注:奖励是指专业工作奖励,计算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专业工作奖励分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单独表彰的按降低一个档次计分。
任现职以来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论文重复发表的、同年同类业绩多次获奖的,只按此项最高分计分。获奖成果、论文、奖励赋分三项合计不超过20分。
二、几点要求
(一)本办法只在任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聘任年限基础上实行,凡未满规定聘任年限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限推荐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使用。
(三)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过程中,各单位、各级评委会对申报人员的量化赋分须严格审核,并将赋分作为申报的基本条件,达不到赋分标准的,一律不得推荐申报。
(四)推荐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得分须满33分;推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得分须满45分;推荐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得分须满52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市推荐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量化赋分办法》(济职改字〔1997〕3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