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职位表》)。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实物)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所学专业应按照毕业证书一字不差地填写。专业审查参照《国家 专业科目分类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和《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所学专业已列入《对照表》、《目录》,但未列入招聘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对照表》、《目录》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归口管理原则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
招聘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才符合招聘条件。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资格审查中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规定为准,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一律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不能报名应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限考期内的人员;
3.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并且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报名。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与现工作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
6.录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