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
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继续聘用。
二、待遇
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待遇参照劳务派遣人员待遇执行。
三、咨询电话
0533-7175778(传真)、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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