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遴选范围
全市市级机关、区市县机关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一)遴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报考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并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强;
3.具有大学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9月1日之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至2016年9月1日);
6.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新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需满最低服务年限;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新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