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实务复习笔记(40)
来源: 阅读:937 次 日期:2016-08-27 1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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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

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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