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用考察
根据考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选择优,确定试用人选,安排到岗进行3个月试用。人选到岗试用考察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1.报名表(经现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3.本人各类获奖证书;
4.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六)确定遴选人员
试用期间,区委办公室和干部双方均可进行双向选择。
试用期满,根据试用情况确定拟调入人选,并进行组织考察、公示,组织考察、公示结果不影响调动任职的,经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任职手续;试用人员综合表现不符合岗位需要的,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