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遴选公务员报考范围和条件
来源: 阅读:1198 次 日期:2016-08-31 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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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范围

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设在市级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等)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

市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只可参加自治区级机关的遴选。

(二)资格条件

参加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2.参加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市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工作经历:(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3)在行政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5)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参照《关于明确我区 录用中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8号)有关规定,2014年3月1日后通过借调(抽调、跟班学习)等方式到市以上党政机关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年限。

4.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后出生),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

2.担任领导职务未满试用期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 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及其影响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16年9月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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