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1129 次 日期:2016-09-05 1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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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现依照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共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58名。其中港澳籍人民陪审员8名。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申请或者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居住在乡镇的农村公民,可以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热心陪审工作,能够保障时间参加案件审理;

6、户籍(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在惠城区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申请或者被推荐担任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较高社会威望;

5、在惠州市惠城区投资、工作或生活二年以上,自愿从事并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有较充裕的时间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

(6)熟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驻地在惠城区辖区的港澳协会成员、政协委员可以优先考虑。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持有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证等人员,不得担任本院港澳籍人民陪审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6年9月5日—9月25日。

(二)报名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6楼602办公室)。

(三)报名方式:推荐或自荐

1、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推荐的,推荐人应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提交单位或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与被推荐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证明)、学历证书原件(供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2、公民自荐,应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证明)、学历证书原件(供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三)注意事项: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在本院官方网站(http://court.hcq.gov.cn)下载,也可到本院政工科、本院仲恺高新区人民法庭、水口人民法庭、小金口人民法庭立案窗口领取。表格内容要求用黑色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书写,不得打印。

四、其他相关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二)考察。由本院会同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到拟任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任职资格、政治素质、品行、履职能力进行了解核实。

(三)审核。根据考察情况,将拟选任人选报惠城区司法局审核。

(四)提请任命。对审核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享有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任期及待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五年届满职务自动免除。发生该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提前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在任期内,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由本院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惠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联系人:马志

联系电话:0752-2566081、2566032

本公告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2016年惠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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