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聘用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由聘用单位管理。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户口迁出本区的;
3、一个月内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聘用单位认为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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