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基本工资:按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的标准确定个人基本工资,每年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为基数,相应调整个人基本工资。
2、年功贡献补助:自批准用工之日算起,工作每满一年,发放年功贡献补助20元/月。
3、五险一金:以个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参加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
4、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实习期管理。实习期为3个月,工资按个人基本工资的80%标准发放。实习期满,经鉴定合格的,正式办理用工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用工手续。
5、新聘用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
市环保局制定量化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其他原因不宜再留用的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