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能够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具体评审申报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第二条 担任员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三条 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担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不对口学历评审初级职称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原则上要比上款第二、第三条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