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通知
来源:宁波市北仑财政局 阅读:739 次 日期:2016-09-08 15: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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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6〕2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开始,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调整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从次年开始3年内有效。

二、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附件3),今年起将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评审。

三、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四、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1)。评审对象发表的论文应与本人所在岗位的工作相关联;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供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提供4篇)论文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必须与杂志发表论文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办公室将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装订成册的材料中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杂志封面、目录、杂志刊号页、论文(不能用电子文档替代)四部分。

五、报送程序及时间。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8)、个人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应将公示情况填入综合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并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上加盖单位公章。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隶属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汇总的《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9)在当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材料及汇总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部署确定当地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请各地在接收申报材料的同时,按此标准代收,上报评审材料时一并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将评审费缴省财政厅。

七、市财政与人社部门将全市评审对象材料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对全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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