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调范围
符合选调条件的广安市内各区市县县级部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
二、选调条件
1.参与选调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2.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3.原则上要求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证、会计资格证或法律、财会、审计等专业及有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工作、政法工作者经历优先;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8月25日之后出生);
5.工作期间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