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中心学校、区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清远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清市教函〔2016〕137号)精神,为做好今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请各校按省、市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将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公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清城区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清城区地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不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9月19日至9月23日(办公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地点:清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地址:清城南门街水关口15号)。
3.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报版,A4纸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下载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A4纸双面打印,自行前往清城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根据省语委办的要求,凡广东省外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必须提供与普通话等级证书颁证年份吻合的户籍、学籍、工作证明,且其普通话测试成绩能从国家、省普通话测试管理官方网站查询到,否则需在户口或工作、学习所在地重新报名参加测试。详情参阅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的声明http://www.gdspcb.org/spcb/notice.html);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9)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10)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请申请人自备档案袋,将以上材料按《清远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的顺序装好,并粘贴在档案袋的正面上。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学能力测试时间初定10月中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其他
(一)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在清城教育信息网“师资管理”栏下载。
(二)清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清城区教育局人事股(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42室),联系电话:3322095。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