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我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2.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3.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7.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8.随军随调家属;9.刑释解教人员;10.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二)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市直单位第四批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结合岗位要求及工作特点,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及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