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规模与学制
1.2017年拟面向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310名。其中学术型210名,专业型100名。根据国家政策,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院具体学费标准和奖助体系另行公布。
2.我院部分专业可接收推荐免试生,欢迎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报考我院,具体申请办法在《外交学院2017年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中公布。
3.学制。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学制为三年,其他专业学制均为两年。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③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550分以上。
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通过初试后,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加试科目在通知复试时公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
(六)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名
1.考生报名时应实事求是,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审查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6年11月12日)前是否具备相关报考资格,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原则上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四、考试与录取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在考生所选择报考点进行,时间为2016年12月24-25日,复试在外交学院统一进行。
2.初试成绩公布后,我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按专业确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办法。
3.复试后,我院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4.简章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为计划,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和考生考试成绩做相应调整。
5.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按期毕业,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事项
1. 有关我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报考说明附后。
2. 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不提供任何参考书及复习资料,也不代为办理采购。
3.考生在报考及录取期间,有关招考问题可通过电话(010-68323297)和电子邮件(yzhb@cfau.edu.cn)直接向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考生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我们将通过校园网回答或发布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经常浏览我院主页。
4.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有任何问题,如查询招生简章、招生进度、初试成绩、复试情况、录取情况等均可在我院校园网上进行。成绩单及复试通知也只在网上公布,不再函寄。
5.我院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简章另行公布,请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6.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本简章规定及相关招生问题有解释权,如有政策调整,另行公布。
外交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