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3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为:除自首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实行聘任制,由用工单位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自主择业,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通过其它途径实现自主创业或者稳定就业的;
2、不能胜任日常工作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7、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合同自情形发生时的次月即行解除,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