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物业管理员不再进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不再进行物业管理员的职业资格鉴定。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原则,我们将对物业管理员(2级)成绩有效期内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最后一次统一鉴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鉴定时间
2016年11月19日
二、申报条件
参加2015年11月或2016年5月物业管理员(2级)全省统考单科成绩不合格,需进行补考的考生。不受理新考生报名。
三、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核
原则上按原报名途径进行,考生可联系原报名机构。
原来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地市考区的考生请联系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济南考区的考生请于9月21日至27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15号窗口)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事宜。
四、联系电话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31—81286719
济南市0531-86078063 青岛市 0532-85831357
淄博市 0533-3181352 枣庄市 0632-3255978
东营市 0546-2929168 烟台市 0535-6246990
潍坊市 0536-8251086 济宁市 0537-2348500
泰安市 0538-6718087 威海市 0631-5190889
日照市 0633-8866085 滨州市 0534-3162906
德州市 0534-2687153 聊城市 0635-2189274
临沂市 0539-8600607 菏泽市 0530- 5872688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