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著作权(3)
来源: 阅读:817 次 日期:2016-09-28 1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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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于前面规定。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7)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8)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遗作,其保护期限与作者其他作品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均进入公有领域。

所有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社会公共财富。

5、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

(3)强制许可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人,申请人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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